首页 / 地产资讯 / 新房 / 二手房 / 租房 / 别墅 / 写字楼 / 商铺 / 装修家居 / 产业服务 / 业主论坛
 
未缴住宅专项维修金将不可办房产证
 
发表时间:2009-6-15 8:47:23 信息来源:信息时报

陈思慧
  自2009年6月10日起,凡办理房地产权证、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必须足额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提供银行出具的《东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方可受理,即:未缴维修资金将不可以办房产证。确定监管银行后,大部分发展商首先将相关通知制成公告的形式向业主公示,然后,在今年交楼时将依据相关通知向业主收取维修资金。

  据了解,早在2008年11月21日,东莞市就正式下发《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若干规定》指出,维修资金的缴存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住宅40元/平方米,非住宅50元/平方米,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此前,东莞再次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征缴问题正式下发《关于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征缴工作的通知》指出,根据房屋销售及办证状况的不同,将分别在不同环节征缴物业维修资金,业主可采用随管理费逐月缴交的方式缴存。

  另外,对于目前比较普遍存在的,在1998年10月1日前及2003年8月3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应由业主负责缴存维修资金,业主可选择到专户管理银行一次性足额缴存,也可选择逐月随物管费按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缴存,逐月缴存达标时,物管应立即停止收取,并负责到专户管理银行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发还给业主。由于需缴存足额维修资金后,才能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目前已有部分开发商已将维修资金调整到首期款中一同收取;而对已经签了合同的业主,发展商将在交楼时依据相关通知进行收取。

|最新资讯|
|相关资讯|
|热点资讯|
免责声明
OKFANG房产频道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当前评论 发表评论
COPYRIGHT 2002-2005 OKFANG房产频道
关于OK房 站点地图 联系我们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