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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消费者:二手房意向金不等于定金
 
发表时间:2008-2-23 9:19:52 信息来源:中国财经网

自去年以来,哈尔滨市二手房交易日渐活跃,很多消费者为抢购房源,仓促下单,致使房屋买卖纠纷不断攀升。今天,省消协发布二手房意向金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认真解读合同条款,避免意向金风险。

近来,很多消费者向消协投诉,在看房时,中介公司要求消费者初步看好房子后交一笔意向金,并承诺交易不成可退。但后来消费者由于种种原因不买房子时,中介公司却不退还这笔钱。

据介绍,所谓购房意向金是指购房者为订购由中介公司推荐的房屋而向中介公司支付,并委托中介公司送交房屋卖方签收,卖方签收后转为定金的款项,通常为房屋总价的1%,或称诚意金。消协人士称,购房意向金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意向金也不等于定金。

省消协分析意向金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中介业务员的误导。有些中介业务员口头承诺交易不成意向金可退,但实际上所谓的"交易不成"仅限于卖方不同意卖房的情况。交付意向金对买方并无任何保障。相反,如果卖方同意,而买方由于种种原因不想买房时,根据合同约定,意向金就会被当作定金没收。

有的房产中介口头上说消费者交付的是意向金,但在收据上却写成定金。在产生纠纷时,消费者往往无法证明房产中介的口头承诺,而白纸黑字的收据却成了最重要的证据。此外,楼市不断升温,消费者在未全面了解房屋情况下仓促下单,事后又由于各种原因反悔,也是造成纠纷的一大原因。很多消费者感觉一旦付了意向金,就被"套牢"了,要么买下不是很满意的房子,要么就取不回意向金。

为尽可能避免意向金风险,省消协提醒消费者,能不签意向金协议最好不签;如果不得不签意向金协议,在签协议前需充分了解房屋状况;签协议时认真审核各项条款,不要轻信中介人员的口头承诺,尤其要注意口头承诺与协议条款不一致的地方,必要时可要求中介将口头承诺写下来作为补充内容。而在协议中,最好能明确意向金的性质。意向金从本意上来讲,只是表达一个购买的意愿和诚意,便于中介方议价,因此最好不要设置诸如"一旦卖方同意就转为定金"之类的条款。选择中介时,尽量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的房产中介,以免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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